惠企政策(2024年4月)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04-26 17:00

惠企政策(20244

申报政策

1、2024年3月29日关于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https://gj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901/39174126.html

2、2024年3月29日关于实施芜湖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https://gj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901/39174125.html

3、2024年4月8日关于明确延续执行人才安居保障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zj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411/39189816.html

4、2024年4月9日关于开展2023年度芜湖市自主创新系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https://www.ww.gov.cn/openness/public/6603471/39192483.html

5、2024年4月18日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zj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411/39217095.html

 

 

 

县区政策

1、2024年3月25日芜湖市繁昌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领域工作要点的通知

https://www.fanchang.gov.cn/openness/public/6604851/39159472.html

2、2024年4月10日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ww.gov.cn/openness/public/6603381/39220197.html

 

3、2024年4月16日关于印发《繁昌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https://www.fanchang.gov.cn/openness/public/6604941/39207731.html

 

 

解读指南

12024329日市产业创新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林斌解读《芜湖市加快场景创新应用行动方案》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211/39185077.html

2、202441日【媒体解读】芜湖将打造场景创新应用示范新高地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211/39177363.html

32024411日文字解读:《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https://www.ww.gov.cn/openness/public/6603381/39220368.html

 

 

 

申报政策

12024329日关于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帮助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相关规定,政策支持范围包括:

1. 新市民是指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

2. 青年人是指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年龄在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二、政策内容

1. 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可按照不超过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2. 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购买住房需求。

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允许双方父母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4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四、附则

本通知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322

 

22024329日关于实施芜湖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集聚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自主申报为职工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已按政策规定最高缴存比例建缴的企业除外。

二、缴存和管理

1.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月控制上限为当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最高缴存比例计算的月缴存额与职工现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差。

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企业与职工自行约定金额后各承担一半。

3.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由企业负责按月缴存,与住房公积金同步代扣代缴,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应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企业首次申报补充住房公积金,需线下提供企业盖章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标记,增加成功后,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线上或线下办理清册申报时同步申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4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五、附则

1.本通知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2.关于印发《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房金委〔20221号)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支持政策第一款“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未达到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所在单位可按缴存基数上限核定同时废止。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322

 

3202448日关于明确延续执行人才安居保障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调整并延续执行《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事项的通知》(芜市建〔201951号),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由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已享受过同类型财政补助政策的人才除外)调整为在我市非企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医院、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等)就业创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已享受过同类型财政补助政策的人才除外)。其他要求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如涉及退回补助,申请人可在各区经办部门或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税务岗)咨询办理补助退回事项,并凭银行缴款回执申请办理缴税和产权转移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事项的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44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

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

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事项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在芜安居乐业,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910号)精神,现就我市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人才安居保障制度,通过提供购房补助、契税补助等方式,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我市人才安居条件。

二、适用对象及实施时间

1.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已享受过同类型财政补助政策的人才除外)。

2.上述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在芜湖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家庭为单位在市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于2018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经住建部门网上备案(二手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3.本通知自201811日起实施,申请日期截止到20221231日。

三、安居保障补助标准

1.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其安居保障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和2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2.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才,其安居保障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的50%1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四、申报材料

1.《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表》、《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申请人可到各区经办部门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申请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共有的申请人提供所有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手房需附购房合同)。

4.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购房时点为准,即购房时必须满足学历、职称或资格条件)。

6.申请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请时仍持续缴费的就业证明材料。

五、安家补助申请程序

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相关工作由所购房屋坐落地所属区(含经开区)负责办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购买本辖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就业创业人才申请安居保障补助工作。

购房人在办理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后,向房屋坐落所在区经办部门申请安居保障补助,一套房屋仅接收产权人其中一人的一次性申请,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共有人的,需要携带所有产权人的涉及第四条申报材料的相关资料。

1.各区经办部门以购房人家庭为单位(即: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根据查询结果由区经办部门结合所购房屋须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不包括跃层面积;有跃层面积的,总建筑面积减去跃层面积的剩余面积应小于144平方米)认定是否为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套房的认定参照附件规定。

2.学历证书由各区经办部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根据查询结果盖章确认。经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未经授权的企业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不得作为认定标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根据颁证单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询后盖章确认。无法确认的,经向对应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后,由区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3.申请安居保障补助涉及的所有资料均须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审核受理周期统一为每月20日前,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单项审核周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发放单位在发放安居保障补助时,必须在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扉页加盖统一样式补助印记,注明补助类别和补助金额。

六、其他事项

1.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910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在芜就业创业人才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安居保障补助的,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需退回已享受的契税和安家补助。不需退补的认定参照附件规定。

2.房屋所在地区经办部门应在购房人享受补助政策后两周内,及时将享受补助购房人信息反馈市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部门,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同市不动产交易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对房屋转移登记或交易进行备注或期限限制。

3.本通知中,契税补助资金由房屋所在地区级财政承担,安家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4.本通知由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5.申请人所提供申报资料须作为档案留存在各区经办部门备查,各区经办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相关受理、审核及资金兑付明细情况(电子数据)。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计入诚信档案。

6.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就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审计监督。

7.我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审核发放平台建立后,申报、比对、审核、发放、退补等操作按照平台要求办理。

8.市辖四县可参照单独制定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4202449日关于开展2023年度芜湖市自主创新系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芜政〔202223号)和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网上超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2023年度自主创新系列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及范围 

 申报对象:本次申报对象为在无为市注册的企业单位。

申报范围: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批准,符合《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芜政〔202223号)要求属于无为市科技部门工作内容的奖励(补助)项目。  

二、申报程序 

2023年度自主创新政策兑现方式分为限时即享、免申即享两种方式(各政策条款兑现方式见附件1)。

1.限时即享:该类政策条款需要企业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线上申报(网址https://zcdx.wh.cn/#/default),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奖补资金。

2.免申即享:该类政策条款无需企业申报,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依据主动拨付奖补资金至企业账户,相关企业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至无为市科技局科技合作股工作邮箱

三、申报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无为市企业(纳税所在地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材料报无为市业务主管部门,惠企超市中申请受理地选项选择无为市。

企业申报时间截止至430日(包括“免申即享”政策提供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再受理。根据工作开展实际需求,部分政策条款(见附件1中备注)申报时间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为准。

四、工作要求

1.请各镇、开发区做好宣传工作,协助通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

2.各单位认真对照相关政策,据实申报,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3.政策兑现申报受理时间截至至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无为市科技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郑本春:0553--2532987

 彬:0553--2532987  邮箱:896592196 @ qq.com 

 

52024418日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4417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201871日(含)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引进并依法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周岁(含)以下硕士、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1.给予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贴。

2.给予本科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2%,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购房补贴。

3.给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4%,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购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叠加享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于201871日(含)后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且申请补贴时所在企业依法为其在我市持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申请人于2024421日(含)后在我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购买首套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3.普通商品住房为总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

四、申请程序

1.申报。申请人于每月1-20日通过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实时进行申报(首次申报自202461日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其中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

2)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全款发票。

4)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书(申请人购房时点所持最高学历)及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学校证明、本人承诺书。

5)芜湖市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1)。

6)工作证明(附件2)。

7)申请人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8)劳动合同(购房补贴申请时点,申请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2.受理。申请人申报后,市人才发展集团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并分办至各部门。

3.审核。各审核部门于次月20日前完成上月申报人员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实时反馈至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

申请人基本条件: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对申请人学历信息进行审核;市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社保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对申请人年龄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首套房认定:市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名下住房网签合同信息及定向销售商品房、团购商品房等住房信息进行审核,并组织各区、开发区对申请人征收拆迁安置信息进行审核;市自规局负责对申请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同类型安居保障政策查重: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人才安居保障补助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人才专项政策、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政策、购房消费券等进行查重;市人社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进行查重。

4.公示。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对各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并将审核通过名单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和市人才发展集团于次月下旬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分别在市住建局官网、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具体名单由市住建局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审核。

五、资金兑付

首期兑付总补贴资金的70%,剩余资金分三年兑付,每年分别兑付总补贴资金的10%10%10%

资金由市住建局于次月20日前拟定发放计划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由市人才发展集团向市财政局申请。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依据公示情况拟定发放名单,并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收到发放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各县市区、开发区资金分担明细由县区确认,并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结算。需补发或追回购房补贴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予以补发或追回。

剩余购房款补贴发放,需自上年度补贴兑付之日起满1年,每年由大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对申请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持续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在6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视为持续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仍需为企业性质),审核结果实时反馈至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如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资金兑付仍按上述流程进行,所有资金均发放至购房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六、退回

1.申请人发生退房的,需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

2.补贴兑付期内申请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全部转移的,需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

3.补贴资金应退未退人员在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前不得办理退房、合同变更及产权转移登记。

4.申请人自首期补贴兑付后,在芜服务期不低于3年,并持续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兑付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需在6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续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由非企业性质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含),否则需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

5.需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视为已享受该政策。

七、其他

1.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如申请人所在企业纳税地与购房地不一致,市级承担40%,两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30%);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如申请人所在企业纳税地与购房地不一致,市级承担50%,两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25%)。

2.市人才发展集团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将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与婚姻登记、社保、高层次人才补贴审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平台等系统进行连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完成信息传输和审核(平台系统未实现对接的,暂采取线下形式进行信息传输和审核),并通过接口将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上发放或退回补贴的状态及时传输至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平台,系统自动实行或解除房屋交易与登记限制。

3.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4.自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6年内申请人不得办理退房及除配偶外的合同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5.购房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过人才购房补助等同类型财政补贴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该政策(多个政策均在申请过程中未实际兑付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一个政策进行申请)。已享受青年英才租房补贴的,在首期兑付时予以扣减。

6.申请人所购房屋需为个人独有或夫妻共有。其中,夫妻婚前以共有人身份购买的房屋仅接受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申请,不叠加享受政策(未申请一方视为共同享受),且申请时需提供婚姻证明;夫妻婚后以共有人身份购买的房屋可以共同申请。

7.本通知自202442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2239号)、《关于调整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芜市建202379号)、《关于优化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婚前共同购房有关事项的通知》(芜市建〔2023103号)同时废止,在原文件实施期间已申请或已审核通过的人才仍按照原文件享受相应政策。

8.该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附件:1.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2.工作证明

3.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审核解释口径

 

 

 

 

 


附件1

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

申请承诺书 

本人购买该房产时:

1.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助等同类型财政补贴政策。

2.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首次享受该项补贴后:

1.三年内在该文件所要求的企业就业,并持续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该房产自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6年内不申请办理退房及除配偶外的合同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本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工作单位:                     ,对以上情况均已知晓,自愿申请该项补贴,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或拒退补,本人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追缴所获补助资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计入本人诚信档案。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地址:

                      

                           承诺人:

      

 

附件2

 

工作证明

 

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               ,现申请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该员工自           日入职我公司至今,并由我公司为其在我市持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我公司员工申请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盖章(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

审核解释口径

 

一、首套房认定

1.首套房认定以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已办理合同网签和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名下有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不影响首套房认定。

2.申请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时点拥有住房,即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名下有住房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不含农村宅基地上住宅)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3.申请人申请补贴房屋为下列情况的,不认定为首套房:购买定向销售商品房、购买单位的集资建房、通过团购等优惠政策购买的商品房。 

4.申请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时点之前,在我市市区享受过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二、其他

1.企业是指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2.申请人的年龄、学历信息、社保缴纳情况等应为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时点的状态。

3.购房款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发票标示金额。

4.学历证书认定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经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毕业证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本人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交的学历有关证明材料属实并手签姓名)。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县区政策 

12024325日芜湖市繁昌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领域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年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总体要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源头管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复核,发现未批先建、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等违法违规问题立即整改、严肃查处。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认真贯彻落实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工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消地协作”专项检查督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聚焦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实施精准执法。

三、实施作业安全专项治理。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安全专题培训,并将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作业安全作为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的必查项,严格落实“逢查必考”工作要求。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4 年底前全部建设应用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功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并根据承诺公告情况对特殊作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全部建设应用人员定位场景功能(包含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

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改造。推动相关企业实施改造提升,推动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应用新装备、新技术。

五、推进安全工艺技术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中小油气储存企业完成视频监控、气体检测、紧急切断“三个系统”配备应用。

六、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提质工程。围绕“十有两禁”工作主线,严格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深入推进繁昌经开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严格定级组织和评审过程把关。

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工程。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工程,巩固深化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建设应用。

九、实施人员专业素质能力提升工程。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

十、推进烟花爆竹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用好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生产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重点整治“三超一改”、超标违禁产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

 

 

22024410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0

  

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市供水或者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上报至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障城市自来水的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

(三)符合市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供水服务标准;

(四)确保城市消防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计量水表,按规定进行检定、更换和维修,确保水表的准确计量。

第二十二条 落实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计划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于每年年初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取水计划申请及上年度用水情况总结。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抄表收费的单位应当对自来水用户实行计量到户。

对新建住宅应当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对已建住宅应当按规定进行计量到户改造。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河、湖泊和再生水。对确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实行装表计量,并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九条 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国家节水行动安徽省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经营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产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节约用水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节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和规程对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降耗的要求,制订严于省规定的城市行业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并公布。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用水应当计量,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用水单位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性质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定额和超过计划用水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三档,用水计划(定额)为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水价;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的50%(不含)以内部分,超过水量按标准水价的1倍收费;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的50%以上部分,超过水量按标准水价的3倍收费。

第十三条 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并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提高抄表到户率。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第十八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企业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核减其用水指标。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用水指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量损耗。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旧管网,对绿化、道路浇洒等免费市政用水设施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完善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供水分区计量,提高管网精细化管理程度。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市市场监管、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逐步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节水型浇灌方式,禁止采用漫灌等方式。

景观用水水源应当优先使用江、河、湖泊和再生水,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再生水、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引导,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应当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第二十五条 洗浴、洗车和工程施工等特种用水行业,应当配套节水设施、设备。未配套节水设施、设备或者节水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开发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等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2024416日关于印发《繁昌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区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的紧急通知》(繁安办〔2024〕12 号),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全区近期三起一般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监管部门监督执法责任、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切实防控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经开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是企业开展全面自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企业重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一线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班组生产一线开展安全生产自查,重点针对特种设备、有限空间、登高作业、安全设施、重大危险源、生产环境、分包单位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员工的操作行为等开展自查, 扎扎实实发现风险、排查隐患,坚决防止“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杜绝形式主义。要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从业人员要熟悉设备性能,掌握运维方法,深入排查并及时消除设备风险和缺陷隐患,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二是责任部门带头开展专项检查。聚焦问题和隐患,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经开区范围内各行业、领域、区域全面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突出重点、条块联动,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排查一批突出安全问题,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完善一批长效制度机制,提升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源头治理水平。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规定,压实行业管理责任,排查治理本行业领域“散乱污”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工贸企业领域。重点整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危险作业工作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涉尘防爆安全作业、安全巡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不到位等问题,全力防范化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压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责任部门:安监站、企业投资服务中心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实战化应用不足,危险废物安全监管缺失,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未制定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并严格落实检维修、变更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正常投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夏季未落实防高温、防雷击措施等问题。

责任部门:安监站、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

(三)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整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夏季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特别是防坍塌、防坠落、防雷、防火、防中暑、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的不良地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

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

(四)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整治货车超载超限、“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农村车辆违法载人和严重超员等问题;临水临崖、连续长陡坡和马路集市等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

(四)燃气安全领域(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重点整治燃气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

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

(五)消防安全领域。重点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群租房、老旧小区、民宿客栈等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等问题。

责任部门:派出所、消防救援站

(六)特种设备领域。重点整治叉车、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液化气钢瓶)、压力管道(含天燃气管道)隐患。对使用未验收和年检、未按期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一律停用整改;对非法安装、违章检修、违规使用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重点打击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不按期检验、设备“带病”运行、没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与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场监管所、企业投资服务中心

(七)电力、油气长输管线领域。重点整治电力建设施工(光伏发电项目)、电力生产作业、电力系统运行、应急管理和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管道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责任部门:供电所、安监站

(九)农机、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养老机构。重点整治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人货混装等严重违法行为;学校内各类活动场所及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学生防溺水、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落实情况;养老机构是否履行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责任制、防火检查是否落实,消防器材、安全出口是否有效畅通。

责任部门:社会事业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全面排查整改(即日起至5月底)。各有关部门、各企业根据专项检查及自查要求,组织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完善排查名册、隐患清单、整治台账、查处记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实、问题明、措施准。经开区安委办负责全过程调度、通报,确保“百日攻坚”专项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总结提升、常态长效监管(6月初至7月15日)。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对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提升,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问题隐患动态“清零”。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三个必须”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突出企业主体责任,把各方责任层层压到位,把各项举措抓实抓到位。各专项检查组要认真履职尽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调度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严格执法,深化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联合执法、集中执法,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落实分组检查。各检查组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可结合采取聘请专家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检查等方式,深入企业一线,真查实督,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各检查组自即日起,每周五将本周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经开区安委办。

(三)严格执法处罚。严格执行安全执法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文书记录。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隐患要依法实施处罚并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同时要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检查目标任务、方法步骤,重点宣传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和安全常识及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全面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避险能力。

 

 

 

解读指南

12024329日市产业创新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林斌解读《芜湖市加快场景创新应用行动方案》

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场景创新构建全省应用场景一体化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场景创新工作,激发场景应用新动能,提升芜湖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芜湖市加快场景创新应用行动方案》。下面,我们就通报行动方案的有关情况:

《行动方案》紧紧围绕我市十大新兴产业25个细分领域及社会治理、社会民生等主题,持续建强“八大平台”中的场景平台,探索场景引领+技术突破+体制创新+产业培育,打造高水平、高效率的应用场景,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和产业孵化,把未来趋势变成现实场景,将现实场景变成具体项目,用具体项目催生科创型企业。每年新发布场景应用不少于120项,开展全市场景应用对接推广活动不少于12场,建设示范性场景不少于10个,争取省标杆示范场景2个。力争用三年时间,将芜湖打造成场景创新应用示范新高地。

方案中明确了9大重点任务,33条具体建设方向:

一是加速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场景创新应用。重点关注公务车、出租车、公交车及物流车等领域;扩大无人驾驶试验,推动在全市矿山货运、接驳公交、快递物流等领域的应用;推进零部件企业与汽车龙头整车厂形成配套、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等。

二是加快推进“机器视觉”场景创新应用。推动“机器视觉”在智能制造、智慧农业、医学人工智能、数字城市治理及智慧物流等领域实现场景应用创新突破。

三是打造航空航天场景创新应用。推动更多航空产品参与应急、物流、电力、通信、农业、气象等领域应用;打造航空会展、“航空+文旅”等特色文体场景。

四是培育高端装备制造场景创新应用。推广无人智慧化种植农业示范基地等农业综合利用应用场景,加快满足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生产需要;要求开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园区内循环、市中心与周边景区轨道交通无缝衔接等应用场景。

五是加快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加快推进自动驾驶、“东数西算”等相关领域场景示范应用;开放教育领域关键环节场景机会,推广智慧学习、智慧体育等场景应用;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超级工厂应用、服务机器人在养老康复和公共场馆服务应用、智能物流装备配送应用等。

六是推广3D打印场景创新应用。推广3D打印非标零部件应用,重点关注航天航空、军工、工业制造等领域;加快3D打印产品在文创、展览展示等领域的场景应用推广,推动3D打印与公共艺术相融合。

七是建设大数据场景创新应用。在政务服务领域,重点推进“全程网办、全网通办”、居民个人信息全链条共享等场景创新应用;支持推广智慧社区、智慧安防、智慧交通、生态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估、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污染源监管、气象大数据技术预报预警等场景创新应用;推进数字化工厂改造。

八是挖掘文旅创意场景创新应用。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在古建筑保护、非遗保护等领域,打造数字化展示和数字化讲解应用场景;推动5G+、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技术在图书馆等公共场馆和旅游景点的场景应用。

九是推动医疗健康领域场景创新应用。鼓励有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医院开放新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会,优先采购医疗器械中的“三新”产品;明确全市各医院推动智能导诊、AI辅助诊断等开放医疗信息化和智能化应用场景;促进企业参与家庭医疗服务数字化,搭建家庭医疗智能保健平台,开放老年人居家远程问诊、智能化自诊自查等应用场景。

《行动方案》还完善了场景创新应用从征集到实施各环节的具体流程,并围绕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开放生态、强化监督评价、坚持两端发力、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制定保障措施。

以上就是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谢谢!

 

记者提问

1.出台《场景应用行动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2022年7月29日,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规〔2022〕199号),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创新。2023年6月5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加快场景创新构建全省应用场景一体化大市场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皖科高〔2023〕7号)要求,培育活力场景生态,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场景建设,形成政府、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场景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合作的场景创新生态。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场景开放,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落地验证机会,芜湖市出台《场景应用行动方案》,推动在场景应用实践中集聚一批高成长性企业,以高水平的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省域副中心高质量发展。

2.什么是场景应用能力清单和场景应用机会清单?

所谓机会清单即政府或需求企业抛出“橄榄枝”,告诉创新主体“我们要什么”;而能力清单即企业告诉社会各界“我们能干什么”,向社会各界寻求合作机会。

 

 

2202441日【媒体解读】芜湖将打造场景创新应用示范新高地

329日,记者从《芜湖市加快场景创新应用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内容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未来三年,我市将每年新发布场景应用不少于120项,建设示范性场景不少于10个,争取省标杆示范场景2个。力争用三年时间,将芜湖打造成场景创新应用示范新高地。

什么是场景创新应用?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和产业孵化,把未来趋势变成现实场景,将现实场景变成具体项目,用具体项目催生科创型企业。场景创新应用是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应用的市场载体,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开展高水平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行动方案》紧紧围绕我市十大新兴产业25个细分领域及社会治理、社会民生等主题,持续建强“八大平台”中的场景平台,探索场景引领+技术突破+体制创新+产业培育,打造高水平、高效率的应用场景。

《行动方案》还明确了9大重点任务、33条具体建设方向。具体包括:加速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场景创新应用、加快推进“机器视觉”场景创新应用、打造航空航天场景创新应用、培育高端装备制造场景创新应用、加快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推广3D打印场景创新应用、建设大数据场景创新应用、挖掘文旅创意场景创新应用、推动医疗健康领域场景创新应用。

据了解,我市在场景创新应用上已经有了一定成果。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南陵县全域无人配送应用场景。南陵县物流企业与安徽码上到公司开展场景合作,使用公司全自研的L4级无人配送车,实现自主识别红绿灯,可在大雾、冰雪等极端天气下正常行驶,24小时不间断运行,大大提高物品配送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有效提升服务质量。目前签约驿站共58个,设计配送线路30余条,已连续运营200余天,累计配送包裹45万余件,累计配送里程达4km,日均配送包裹1万余个,无人配送包裹在同期内所有配送件中占比约为65%

《行动方案》还完善了场景创新应用从征集到实施各环节的具体流程,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场景建设,为场景创新注入活力。如市产创中心发布了场景应用机会清单,即政府或需求企业抛出“橄榄枝”,告诉创新主体“我们要什么”;除此以外,还发布了场景应用能力清单,即企业告诉社会各界“我们能干什么”,向社会各界寻求合作机会。

 

 

 

32024411日文字解读:《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安徽省住建厅于2022年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在评估细则中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制度,县级市要求在20245月底前完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故出台《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该《管理办法》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并结合无为市实际进行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鉴于《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分别于2018319日、2012425日施行,而我市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城市供水管理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对滞后。尽快制定并出台《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根据安徽省住建厅于2022年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20241月由市住建局牵关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

(二)2024312日,针对市住建局起草的《管理办法》(初稿),市政府组织召开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参会单位有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健委、资规局、城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无为供电公司、水投公司分管负责人,参会单位原则同意《管理办法》,部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住建局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2024218日,市住建局面向公众发布了征集《无为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四)2024320日,市住建局将《管理办法》提交市市监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市监局审查意见为:《管理办法》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五)2024320日,市住建局将《管理办法》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为:管理办法》符合《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

(六)2024328日,市住建局将《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了《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我市供水安全保障和城市供水管理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促进供水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落实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计划管理,持续做好供水项目建设。二是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内容,持续推进建设项目,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成老旧供水管网改造。三是进一步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严格落实该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六、创新举措

(一)源头管理供水行为。该《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用水计量到户。该《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抄表收费的单位应当对自来水用户实行计量到户。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三)细化供水规划建设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

(四)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当及时修复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

解读人:吴爱民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2538957

电子邮箱:124028358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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