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芜湖市惠企政策精选(1月份)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02-04 14:41

申报政策目录

【芜湖市】2023年12月12日,关于印发2023年度“智造名城”政策“支持5G基站建设”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jx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341/38914112.html


【芜湖市】2023年12月20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211/38996973.html


【芜湖市】2024年1月4日,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https://whsgg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831/39021613.html


【芜湖市】2024110日,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工业互联网人才培育政策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jx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341/39038525.html


宏观政策

【芜湖市】2023年12月27日,芜湖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gz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711/39005351.html

【芜湖市】2023年12月28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场景创新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211/39041641.html


【芜湖市】2023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rs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391/39060419.html


解读指南

【政策解读】20231220日,《进一步支持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政策》(场景式对话)

https://www.fanchang.gov.cn/openness/public/6603401/38967381.html


【政策解读】20231229日,芜湖市国资委主任解读:《芜湖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https://gz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711/39005372.html


【政策解读】202413日,图解: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https://www.nlx.gov.cn/openness/public/6603411/39063497.html


【政策解读】2024110日,《芜湖市加快场景创新应用行动方案》解读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211/39061288.html


01


20231212关于印发《2023年度“智造名城”政策“支持5G基站建设”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或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

(二)申请给予补贴的5G基站为申报时202311日至1231日新建并开通的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或共建共享基站

(三)鼓励5G基站升级改造,推动5G深度覆盖,将资金兑付比例与省对市通信发展考核结果挂钩:当年度省对市通信发展考核排名处于第1-5位时,全额兑现奖补;考核排名处于第6-10位时,按照50%兑现;考核排名全省第10位以后时,按照30%兑现。

二、申报材料

(一)国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2023年度5G基站建设计划(省级公司批复下达的建设计划红头文件);

(二)年度5G基站建设及开通清单(按无为市、南陵县、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江北集中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10个区域提供);

(三)年度建设基站真实性及验收通过承诺书,并提供其中10%5G基站验收记录。

三、支持方式

对年度投资建设并开通运营10005G基站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年度开通运营5G基站超过1000个的,每多开通100个增加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年度投资建设并开通运营10005G 基站的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对年度开通运营5G基站超过1000个的,每多开通100个增加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150万元。此项奖励由市本级承担。

四、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当年度先行兑付30%奖补资金,剩余资金次年视省对市通信发展考核结果兑付。


02


2023年12月20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因地制宜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选址应符合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加强对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摸排,明确可利用空间和范围,项目实施前要落实用地及接网消纳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要及时出具支持性意见,对确需进行评估论证的,按照规定流程,限期提出意见,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加强对屋顶资源的统筹协调,对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整县(市、区)开发方案,加强辖区内政府屋顶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商业及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能源企业共同搭建光伏投资运营平台,依法合规对存量屋顶资源进行开发。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并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加强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国土空间、用地指标保障,对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积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符合建设条件的,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属地政府应在光伏电站项目土地利用、施工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支持光伏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地下电缆通道等占地较少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对杆塔基础、地下电缆工井占用的土地应依法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四、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和备案前置条件,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及资金来源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对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评、洪评、水土保持等手续办理,公开办理条件、流程和时限并严格落实,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按期并网投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电网接入管理

电网企业应充分考虑当地光伏发电发展潜力以及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按照“能并尽并”的原则,确保大规模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和有效消纳。要优化分布式光伏接入流程,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时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应在收到申请后规定时限内完成。要做好电网消纳分析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末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光伏可接入容量测算结果并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国网芜湖供电公司)

六、加强政策支持

继续支持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储能项目,按放电量给予0.3/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江北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推动光伏发电、储能项目接入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对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储能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负荷管理方案时,其相应负荷予以抵扣。统筹全市新增光伏上网电量,优先保障东数西算重点工程及外向型企业绿电需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光伏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七、压实工作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工作的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务求实效。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将光伏发电推广工作开展情况及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比重)考核范围。市自规局负责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市水务局负责加快水土保持方案与防洪评价审查,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项问题,要优化营商环境,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03


2024年1月4日,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以下简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防范评标中的廉政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跨地区开展评标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芜湖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和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明确远程异地评标的范围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最高限价在5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最高限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类项目。

(二)除以上项目外,因项目特殊,招标采购人认为需要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同意后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最高限价在3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最高限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调推进。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工作。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客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客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细则》办理场地预约手续。招标采购人应在项目开标前一周提出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市交易中心联系2-3个客场区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有条件组织多地联评。

第七条  主场评标专家和客场评标专家抽取专业和人数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须配合提供客场抽取专家所需的各项材料,主场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评标专家专业和数量需求,委托客场交易中心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长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标,主、客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如遇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组长评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客场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十条  客场交易中心应妥善保管当地评标音视频资料,根据主场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协助移交。

第十一条  因网络传输故障、系统宕机、停电、专家健康原因等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导致评标中断的,主、客场应对已经形成的评标文件数据资料妥善保存,并由主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人通报相关情况,待突发状况解除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恢复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异地或者集中复核。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评审费分别按参与评标的各专家归属地评标专家评审费标准结算,由主场交易中心(或招标采购人)支付。客场专家的食、宿服务按客场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04


2024110日,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工业互联网人才培育政策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部分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2.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202211日以来,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的;

2.20221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三、基本材料

限时即享类需要提供基本材料和具体项目申报材料。

1.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仅企业提供);

4.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5.2022年、2023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202312月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仅企业提供)。


第二部分  经信局牵头的政策申报

一、实施工业互联网人才培育行动

(一)建设工业互联网人才培育体系

1.申报条件

获得教育部门批复同意设置工业互联网相关专业。

2.申报材料

教育部门批复同意设置工业互联网相关专业的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鼓励在芜高校增设工业互联网人才紧缺专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二)打造工业互联网培训实训高地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或省经信、人社等部门或工业互联网行业协会、联盟认定工业互联网实训基地。

2.申报材料

国家或省经信、人社等部门或工业互联网行业协会、联盟认定工业互联网类实训基地或实训典型案例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鼓励工业互联网顶级智库、制造业龙头企业及在芜高校合作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培训实训基地,并按照国家级30万元、省级15万元给予奖励。

4.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三)实施工业互联网专项培训

1.申报条件

在芜高校面向在校学生和企业员工,在工业互联网方面开展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并发放证书。

2.申报材料

1)与教育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1+X”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2)合作的培训评价机构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资质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人员花名册(附件3);

4)培训通过人员在芜就业证明材料(如近1年内社保记录、学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就业单位证明等任意可证明培训人员在芜湖就业的材料);

5)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

6)围绕培训产生的费用佐证材料(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如支付培训评价机构的费用,师资培训、邀请外部专家学者,采购培训设备和教材费用等)。

3.支持方式

实施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支持在芜高校面向在校学生和企业员工,在工业互联网方面开展“1+X”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并发放证书,促进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融合发展,对围绕培训产生的费用,按照在芜就业人员每培训合格1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第三部分  其他单位牵头的政策申报

一、实施工业互联网人才培育行动

(一)冠名班、订单班和学徒制班参照《芜湖市冠名班、订单班和学徒制培养人才设班支持实施细则》(芜职教成〔202131号)执行。

(二)工业互联网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参照《芜湖市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21326号)执行。

(三)纳入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减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实施紫云英人才引聚行动

(四)实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集聚计划

引进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参照《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21342号)执行。

(五)实施青年英才引进计划

租房补贴参照《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芜市建〔202166号)和《关于<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修订通知》(芜市建〔202336号)执行。

购房补贴参照《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芜市建〔202239号)执行。

(六)实施紧缺人才猎聘计划

猎聘计划参照《芜湖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23127号)执行。

(七)举办工业互联网职业技能大赛

承办国家级和省级一类竞赛中工业互联网领域比赛项目参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智造名城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芜经信技术〔202251号)执行。

技能大赛获奖参照《竞赛获奖者兑付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22136号)执行。

(八)促进工业互联网人才顺畅流动

柔性引进人才参照《芜湖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23127号)执行。



05


2023年12月27日,芜湖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属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市属企业主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体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我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和长三角具有重要影响力现代化大城市的建设要求。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市属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

(三)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方向。市属企业主业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已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和措施相匹配,突出企业资本布局的重点领域,体现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从严控制房地产、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

(四)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市属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商业一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兼顾社会效益,商业二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公共服务功能。

(五)符合企业发展基础。市属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是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持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紧密围绕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企业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二、  市属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确定,原则上以行业大类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主业单项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确定,原则上以行业中小类确定。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核心业务指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在业内具有明显的特色优势,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指目前各项指标占比较小,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成为核心业务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视情况增加1-2个培育业务。新兴产业投资视同主业,数量不受限制。市属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主业数量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书面报送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个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第一核心业务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培育业务、新兴产业指标占比均不做限制。 

三、  主业确定的程序如下:

(一)预申报。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委内有关科室进行联审,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反馈市属企业。注重尊重企业发展实际,与市属企业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三)正式申报。市属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主业方案,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将主业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确认公布。市属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正式下发企业。

四、  市属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主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定主业目录以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指标及占比等);

(三)市属企业集团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属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  主业动态调整的要求:

(一)市属企业主业确认后,在五年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涉及联合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按照本办法明确的主业确认原则要求,充分论证调整主业的必要性,深入分析拟调整主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比重、竞争力及各主业的协同性、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确保主业符合企业实际和发展要求。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单个培育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达到20%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做出调整。要求清理退出的,完成相关处置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属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联合重组、资源整合等重大变化的,应在重大事项批复后3个月内,启动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主业确认程序。

(三)市属企业要建立对二级企业主业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集团主业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统筹推进同业子企业的优化整合,促进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合理布局。



06


2023年12月28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场景创新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场景创新作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抓手。更好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要素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高水平、高效率的场景应用,提升创新能力。围绕全市十大新兴产业25个优势细分领域,每年新发布场景应用不少于120项,开展全市场景应用对接推广活动不少于12场,建设示范性场景不少于10个,争取省标杆示范场景2个。力争用三年时间,将芜湖打造成场景创新应用示范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加强政府统筹引导。牢固树立“管行业要管场景”的意识,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主动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场景开放,拓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空间,加快推进场景创新成果全面推广和应用。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场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场景创意提出、设计开发、资源开放与示范应用的主体,在场景应用实践中集聚一批高成长性企业。

注重科技创新引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场景创新,聚焦我市产业发展优势领域,面向新技术、新产品的创造性应用,主动策划场景项目、提供场景机会,让技术成果在真实的场景应用中快速突破与迭代。

三、重点任务

(一)加速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场景创新应用。构建“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全面场景应用示范。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务车、出租车、公交车、物流车等领域场景应用。进一步扩大无人驾驶试验区,推动无人驾驶在全市矿山货运、接驳公交、快递物流、智慧配送、环卫清扫等领域的场景应用。积极推动第三代半导体、新型显示等零部件企业进入汽车龙头整机厂商配套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场景应用。

(二)加快推进“机器视觉”场景创新应用。推广视觉辅助驾驶、工业产品缺损检测、生产过程精准定位、无人自动切割和焊接、工业过程智能控制、天地空机人一体农情监测与农艺融合、视觉医学筛查、视觉辅助医疗、视觉辅助智慧交通及城市管理、智慧低碳管理、智能密集仓库、空中视觉快速建模、视觉辅助应急指挥等新模式,重点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智慧农业、医学人工智能、数字城市治理及智慧物流、低空经济等领域实现创新突破。

(三)打造航空航天场景创新应用。推动更多航空产品参与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应用于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长距离河湖巡查、大型灾害现场处置等典型应急场景。打造航空会展、“航空+文旅”、航空运动、无人机航拍和低空娱乐飞行等特色场景。开展无人机物流部分区域配送,加快推进无人机在电力管道巡查、通信中继、农业普查、农业植保、智慧农业系统建设应用。开展“智慧气象+通航”合作模式,加快实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无人机气象探测、防灾减灾等军民领域应用。依托芜湖专业航空货运枢纽港等项目建设,打造全球通达的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场景。

(四)培育高端装备制造场景创新应用。瞄准农业综合利用和公共交通等应用场景,提升农业机械零部件配套率,加大推广无人智慧化种植农业示范基地,推广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搬运机械等农机装备场景应用,满足机械化智能化生产需要。开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在机场接驳、园区内循环场景应用,在临江景观、江面公共交通设计等领域融入城市轨道交通元素,实现市中心与周边景区的轨道交通无缝衔接。

(五)加快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持续挖掘自动驾驶领域开放场景机会,开展交叉路口、环岛、匝道等复杂行车条件下自动驾驶场景示范应用。加快推进“东数西算”的普惠智算、人工智能模型开发、模型训练和模型推理等场景应用。针对教育中“备、教、练、测、管”等关键环节开放场景机会,加快推广校园管理、智慧教室、智慧学习、智慧体育等场景应用。提升工业机器人性能,推广工业机器人在超级工厂和新建工业生产线的应用。加快服务机器人在养老康复等领域和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场馆应用。构建共配中心到小区驿站的冷链快递配送的场景应用示范,实现无人物流车配送全域覆盖。加速推进智能物流装备在智能数字化工厂、自贸区、塔桥物流基地等领域场景应用。

(六)推广3D打印场景创新应用。在航天航空、军工、工业制造领域加快推广非标零部件应用。在大众消费领域,利用科博会、丰收节、家博会、音乐节等活动或会展契机,打造3D打印文创产品应用场景。在展览展示领域,推进3D打印在乡村振兴建设形象制造、社区文化宣传、城市公园雕塑等领域应用。

(七)建设大数据场景创新应用。在政务数据领域,推广“全程网办、全网通办”及“政务服务创新示范”场景创新应用。重点推进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数字身份等居民个人信息的全链条共享应用,构建个人和机构社会信用画像,建设城市信用体系。在社会治理领域,聚焦智慧社区、智慧安防、智慧交通,提升智慧生活和整体防控水平;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污染源监管,构建“循环无废”低碳场景;利用气象大数据技术在芜湖地区开展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气候预测、城市内涝风险预警、市民健康气象风险、建筑工地安全气象风险、城市交通气象影响预估等场景创新应用;利用大数据在城市街道非法占道经营、城市渣土车违法倾倒、水域非法采砂等事件中加强识别预警。利用工业互联网基础,加快数字化工厂改造。

(八)挖掘文旅创意场景创新应用。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在古建筑保护、非遗保护领域,打造数字化展示和数字化讲解应用场景,建成芜湖市图书馆古籍文献数字化平台。创新5G+智慧旅游、智慧体育服务新体验,推动5G+、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等技术和产品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场馆和旅游景点的场景应用。

(九)推动医疗健康领域场景创新应用。鼓励医院取得国家药物、医疗器械等临床试验机构资质,开放新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会。在康复、助残等领域,鼓励优先采购医疗器械中的“三新”产品。在全市各医院开放医疗信息化和智能化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导诊、AI辅助诊断、辅助手术机器人、中医综合诊疗等场景应用。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型企业参与家庭医疗服务,搭建家庭医疗智能保健平台,促进个人保健服务升级。开放老年人居家远程问诊、智能化自诊自查、送药上门、社区智能药柜等应用场景。

四、实施流程

(一)开展场景征集。建立“两张清单”,即场景应用能力清单、场景应用机会清单。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组长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征集不少于5项的“两张清单”,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提供不少于5项的机会清单,交市产业创新中心汇总并择优筛选,纳入备选发布清单库。

(二)定期发布场景。市产业创新中心通过新闻发布会、交流会、政府网站等线上、线下形式按月发布征集确定的“两张清单”,主动释放城市发展新机遇,推动场景信息共享,积极促进各市场主体参与场景创新应用。

(三)组织场景对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组长单位、“中国视谷”专班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场的场景供需对接会,采用场景路演、揭榜挂帅等形式,推动场景能力清单和机会清单提供单位开展对接合作,促进场景应用项目签约落地。

(四)推进项目实施。市产业创新中心建立签约落地项目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责任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内容、工作责任和落实机制。场景牵头单位主动靠前服务,加强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堵点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提质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等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中国视谷”专班等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的全市场景创新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场景应用工作,研究决定场景应用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产业创新中心,负责研究起草场景应用具体行动方案、政策措施,负责场景应用统筹协调、年度评价等工作。各产业链专班、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统筹行业内、领域内应用场景挖掘、开放、策划、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相应场景应用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场景应用征集对接、示范推广、落地保障等具体工作。

(二)营造开放生态。鼓励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芜湖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就地应用,加强供需对接,为技术找场景,为场景找市场。支持首采首购,鼓励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选用“三新”“三首”产品。对企业首次采购“三新”产品的,按购买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鼓励领军企业应用场景向中小企业开放,按合同标的额30%给予领军企业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市级重大应用场景项目采购前,通过场景发布的方式,广泛征集对接各类解决方案。探索场景创新和先行先试,营造支持场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三)强化监督评价。将场景应用推进工作纳入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市产业创新中心根据目标任务,围绕场景工作推进及时性、完成度、影响力等方面制定评价指标,对应用场景发布清单、活动场次、对接项目、服务企业以及场景供需合作、技术成果转化、引进企业落地数量等工作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由市场景创新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

(四)坚持两端发力。引进具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在芜建立场景应用中心,推动场景应用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原则对接,实现场景应用双向奔赴。

(五)加强宣传推广。市产业创新中心及时组织场景应用推介会,分享典型案例,宣传场景应用实施成果;组织开展场景应用大赛,扩大场景应用影响力,提升场景应用层级;加强政策宣贯和业务指导,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成果应用提供更多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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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等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等工作。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牵头责任,组织协调监管平台管理应用工作,监督抽查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查处,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做好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归集及相关预警信息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审核,确保基础信息与行政审批或开工报告基础信息一致,或将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共享至监管平台,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归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相关信息、处置预警信息和欠薪线索。

第四条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等相关业务的数据归集监管平台工作,参与对相关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评定及业务调研。

第五条  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权属有争议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监管平台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依托监管平台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分包单位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做好监管平台应用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确定监管平台管理员,按照职责负责审核本级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数据,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信息归集、预警处置、欠薪线索办理、抽查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数据归集 

第九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监管平台管理,根据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等采集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基础信息,实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信息,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总包单位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信息资料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记录农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并将相关信息即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总包单位应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按规定配备身份信息采集、生物识别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等人员进出场进行生物识别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总包单位等应当规范使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备,加强电子考勤管理,确保实名制管理各项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配合总包单位完成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及计算方式,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发放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比例,每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相关银行应当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及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全量数据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使用、返还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服务流程,提质加速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维权告示牌信息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归集至监管平台各类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平台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发放、工资保证金、维权告示牌等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测并及时预警,设置预警类别,根据风险程度划分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等有关部门逐步健全完善预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拓宽监测预警渠道,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和时限要求处置化解预警信息,分析产生预警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预警信息产生。

第十九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原则上预警处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对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督促整改,实现预警信息动态清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预警信息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处罚,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发布,方便相关主体查询。

 第四章  欠薪线索处置

第二十一条  通过监管平台归集的欠薪线索,各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联合调查,督办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按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确保欠薪问题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接受欠薪线索后经核实,确定不属于本级本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接到欠薪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能确定欠薪线索办理责任部门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责任部门。

第二十三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自接受线索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监管平台反馈。情况复杂的,经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处理期限届满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应当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查明欠薪问题和制度落实情况。对于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处罚,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在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移交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欠薪线索闭环管理制度,对欠薪线索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并将抽查回访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托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开工令)、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工程状态、工程规模、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信息,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管平台应用、预警处置、欠薪线索办理、线上抽查检查情况等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欠薪线索查处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升监管平台综合效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日常调度和分析研判,定期通报监管平台管理应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开展培训,提升监管平台管理应用水平。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监管平台稳定运行和网络数据安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平台的智慧化监管水平。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及监管平台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相关数据,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归集信息,未据实实时更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状态信息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相关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监管平台应用中存在开设虚假工资专户、提供虚假保单、提供虚假工资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管平台相关主体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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