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依法行政办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办公室来源:市依法行政办 发布时间:2024-02-27 11: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实施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

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根据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跟踪反馈与后评估项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承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单位,负责具体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

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单位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部门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公正性。

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单位不得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决策跟踪反馈与评估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听取公众意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十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跟踪反馈与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跟踪反馈与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四)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五)根据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果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八)评估结果;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三 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十四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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