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9-11-21
文  号: 芜经信节能〔2019〕160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9-12-02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经信局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37819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芜湖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经信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经信节能〔2019160

 

各县、区经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产业发展部,经开区、大桥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芜湖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1121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根据《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制造业企业基本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芜湖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按年度计划开展评价。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建设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工厂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置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并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有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开展了能源审计。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并提供评价计算方式。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开展创建工作。

第七条 在符合绿色工厂申报基本条件下,依据《绿色工厂自评价评分表》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 达到7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绿色工厂,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第八条 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行文推荐到市经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经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选定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信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信主管部门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两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绿色工厂创建自评报告》,由县区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信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已经获评国家及安徽省绿色工厂的企业,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六)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各级绿色工厂。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工厂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

第十五条  市级绿色工厂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处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做出申请,在变更后半年内申请复审,由市经信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经信主管部门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